疫情税务服务(疫情纳税服务)

刚刚!税务总局连发4个免税文件!这些补助通通免个税!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4个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文件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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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福利费、抚恤金 、救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福利费指从企业、单位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为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二者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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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式 ”办税!12366热线来了!

成都金牛区税务局通过12366热线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有效防控疫情并提升服务效率。背景与目的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避免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大厅聚集,成都金牛区税务局通过12366热线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以守护纳税人 、缴费人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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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加强电子税务局等系统的监测维护 ,确保运行稳定;通过12366热线解决个性化问题 ,提升纳税人询问体验。同时,要求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拓宽“非接触式 ”渠道,如增加移动端办税功能、简化线上流程等 ,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税缴费。

例如纳税人申领发票,可以在网上申领,然后以邮寄配送的方式把发票送到纳税人手中 。对于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个性化需求 ,强化了12366热线和微信渠道个性化的答询功能。对于少量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会主动引导其事先预约,进行错峰安排。

优惠政策靶向发力 ,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智能推送政策:上海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资源,提升获取税收优惠潜在对象的智能性和时效性,在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出台第一时间 ,通过网站、微信 、12366热线等渠道,向全市8万家企业推送可享受的政策及操作流程 。

暂停开放服务厅:近来,深圳市尚有2个办税服务厅暂停对外开放 ,分别是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仅负责出口退(免)税业务 ,联系电话0755 - 83878896) 、宝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5 - 12366) 。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的核心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涵盖发票领用代开、税收减免备案、税费申报缴纳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日常高频事项。清单内事项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核心内容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措施,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免征个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具体说明如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明确 ,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可延长结转年限至8年。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4个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文件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新冠物资,即使福利费已超标 ,也不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取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受36个月限制。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为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部分已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具体涉及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电影等行业税费及捐赠税收政策,并对已征税费处理作出规定 。

时间范围:政策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起恢复原征收率。与前期政策的衔接 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月1日以后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具体分析如下:政策终止时间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及后续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 。